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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呂致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建成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 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一) 緣債務人合建成資訊有限公司(下同)於附表所示之 期間,邀其餘債務人張俊仙、曾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其到期日及利率詳如附
表所示。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1)
款之情形發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保證
書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可稽。
(二) 詎債務人合建成資訊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及繳納 利息,屢經催討無效,迄未清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
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整。債權人依
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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