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育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185號)(一) 債務人范育綸於94年3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4年3 月28日起至99年3 月28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364,155元 正未給付,其中252,934 元為本金;
94,080元為 利息;
17,1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