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志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份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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