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283,2010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禎平即全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吉、張中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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