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285,201012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士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善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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