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309,2010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俊良
林明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谷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正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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