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520,2010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