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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竣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婉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店)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第五條規定承租人不繼續承租時,可向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而聲請人並非承租人,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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