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591,2010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世保
郭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591號)(1)緣債務人蔡世保於民國96年11月邀同債務人郭惠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3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世保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
惠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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