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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EDWIN B MEDLIN即美商美信達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EDWIN B MEDLIN為美商美信達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美商美信達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EDWIN B MEDLIN即美商美信達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美商美信達拉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EDWIN BMEDLIN(護照號碼:000000000;
住址: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44號8樓921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EDWIN B MEDLIN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護照證件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17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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