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57,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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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朱恆毅即萌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恆毅為萌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萌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萌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影本、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清算前後之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影本呈送在案,經徵得朱恆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朱恆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帳冊清表等件影本為證。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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