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工藤成即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指定簿冊保管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俞壽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087號7樓)為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圓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98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清表呈送在案,上圓公司股東會復選任俞壽文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俞壽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