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82,201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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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告 高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發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張紫翔
被 告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1日下午3 點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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