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580,2011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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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0號
上訴人即原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訴人即原告 張孟茹律師即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358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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