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高悅惠
王浩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渺芬
被 告 陳如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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