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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644,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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