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4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仟玖佰零玖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