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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郭采瑀
兼法定代理 李若羚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成功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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