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譽得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原住臺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雖以其預產期將至,無法到庭,但被告仍得委請他人到庭或提出具體答辯,故應認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第23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譽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譽得公司)邀同被告戊○○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借開發國內信用狀貸款2筆,各於民國98年8月27日及同年11月9日向伊訂借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各約定契約期間自98年8月27日至99年8月27日及自98年11月9日至99年11月9日止,各於每月27日、9日繳付墊款利息,利率均按伊規定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利率2.75%計算,並於伊規定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2年期定期儲蓄(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利率計算,被告倘不依期履行,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如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伊轉列催收款項之墊款利率加年利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4.845%,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或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
詎料被告譽得公司繳納本息分別至99年4月27日及同年4月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據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第12條及放款借據第11條約定,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約定書及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譽得公司計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給付應立即清償,而戊○○、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另提出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2份、貨款全部查詢單及利率查詢單(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譽得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譽得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戊○○、朱信茂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編號│ 債權金額 │利 息│ │
│ │(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 │ 計算期間 │利 率│率 │
├──┼─────┼───────┼───┼─────────┤
│ │ │ │ │ │
│ │ │ │ │自99年4月27日起至 │
│ │ │自99年4月27日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1 │4,785,140 │起至清償日止 │4.845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元 │ │% │利息10%,超過6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 │ │ │ │息20%計算。 │
├──┼─────┼───────┼───┼─────────┤
│ │ │ │ │自99年4月9日起至清│
│ │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 │
│2 │4,707,407 │自99年4月9日起│4.845%│以內者,按左列利息│
│ │元 │至清償日止 │ │10%,超過6個月以 │
│ │ │ │ │上者,按左列利息20│
│ │ │ │ │%計算。 │
├──┼─────┼───────┴───┴─────────┤
│合 │9,492,547 │ │
│計 │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