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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99年6月15日具狀陳稱被告丁○○○業與伊達成協議代償新臺幣75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是否應予減縮?又所謂達成協議,係指撤回對被告丁○○○之起訴?或其他意義?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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