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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陽光學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伍角、日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牌告美金、日幣賣出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丁○○、甲○○於民國93年3 月31日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國陽光學有限公司(下稱國陽公司)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國陽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嗣被告國陽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伊借款11筆,金額總計7,800,000 元,各該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及還款方式之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
另均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國陽公司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本金4,591,413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被告國陽公司復與伊簽立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美金 11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6年4月2日起至97年4月2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款申請書申請循環動用;
並約定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伊所訂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與伊新臺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2.5%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遲延利息20% 加付違約金。
嗣被告國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借款申請書共動用融資額度4筆,金額總計美金61,289元、日幣962,865元,約定本息到期一次清償。
詎被告國陽公司未依約還款,結欠本金美金59,622.5元、日幣962,865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㈣被告丁○○、甲○○既為被告國陽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國陽公司前開欠款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申請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8,716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200元
合 計 69,9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二: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6.10.31│ │自96.12.01起至清償日止│
│1 │美金12,003.5元│起至清償│ 10.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 │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6.07.31│ │自96.09.01起至清償日止│
│2 │ 美金26,286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6.08.21│ │自96.09.22起至清償日止│
│3 │ 美金21,333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6.09.03│ │自96.10.04起至清償日止│
│4 │ 日幣962,865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三:
┌─┬───────┬────────────┐
│ │ 動用融資額度 │ 借款期間 │
├─┼───────┼────────────┤
│1 │ 美金13,670元 │自96.07.30起至97.01.25止│
├─┼───────┼────────────┤
│2 │ 美金26,286元 │自96.07.31起至97.01.25止│
├─┼───────┼────────────┤
│3 │ 美金21,333元 │自96.08.21起至97.02.15止│
├─┼───────┼────────────┤
│4 │日幣962,865元 │自96.09.03起至97.03.01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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