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337,201006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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