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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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