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445,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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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 告 張新福
黃美麗
張嘉材
張嘉華
張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查報門牌編號台北市○○區○○街74巷10號房屋於民國99年5月21日之市價(請提出鑑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價值之資料,不得以課稅現值代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提出被告張新福、黃美麗、張嘉材、張嘉華、張嘉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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