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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丙○○
乙○○
戊○○
丁○○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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