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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丙○○
乙○○
戊○○
丁○○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
原告已經繳交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尚有新台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未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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