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提起本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056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100,5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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