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658,201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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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以98年度審重訴字第45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業已於99年5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9年6月23日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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