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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蔡慶福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600元(計算式:4,107,800+4,107,800=8,215,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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