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20,2010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原 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壹拾貳萬元(依原告拍定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尚欠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