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48,2010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原 告 林恩生
林柏志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