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50,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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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丁○、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2萬5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7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6萬858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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