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千零七十五萬八千八百七十五元,應繳裁判費三十七萬零六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三十七萬零一百八十八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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