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79,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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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9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文范、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76萬9280元(計算式:美金24萬元×匯率32.372=新台幣776萬92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萬79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萬74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李文范、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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