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88,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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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原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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