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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24號
原 告 辛○○
午○○
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重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子○○
酉○○
被 告 未○○○
申○○
壬○○
卯○○
丙○○
甲○○
己○○
巳○○
庚○
戊○○
丑○○
乙○○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萬8096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34萬6706元,是尚有1 萬861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張松鈞
附表:
┌───┬────┬──────┬─────┐
│編號 │原告姓名│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 辛○○ │2061萬4474元│19萬3456元│
├───┼────┼──────┼─────┤
│ 2 │ 午○○ │1020萬元 │10萬1760元│
├───┼────┼──────┼─────┤
│ 3 │ 癸○○ │510 萬元 │5萬1490元 │
├───┼────┼──────┼─────┤
│總計 │ │ │34萬6706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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