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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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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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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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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