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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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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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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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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 │86-ND-0000000-0 │1 │1000│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 │86-ND-0000000-0 │1 │1000│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 │86-ND-0000000-0 │1 │1000│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4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 │86-ND-0000000-0 │1 │1000│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5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 │86-NX-0000000-0 │1 │800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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