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FIL Asia Holdi
ngs Pte L.
法定代理人 甲○○Jonat.
代 理 人 李志珊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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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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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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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1 │股票│1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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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2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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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3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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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4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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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5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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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6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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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7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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