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76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 │1 │1000│
├──┼──────────┼────────┼───┼──┤
│002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 │1 │8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