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7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8年6月1日│42,0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乙○○ │城中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