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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市榮民服務
處(即羅大方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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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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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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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普通股│1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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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普通股│1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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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普通股│1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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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普通股│1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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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普通股│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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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普通股│1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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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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