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第一商業銀│99年4月3日 │7,832元 │BA0000000 │
│ │限公司 黃金隆 │行松江分行│ │ │ │
│ │ │ │ │ │ │
├──┼─────────┼─────┼──────┼─────┼─────┤
│002 │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99年4月10日 │9,582元 │BA0000000 │
│ │黃金隆 │行松江分行│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