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827,2010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陳雯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27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江泰安│台北市第九信用│99年4月30日 │55,320元  │IE0000000 │
│    │      │合作社木柵分社│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