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霄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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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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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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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9年5月1日 │17,678元 │CHA0000000 │ │
│ │司 朱昱維 │忠孝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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