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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28號
抗 告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事聲字第1002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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