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仲訴,6,2010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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