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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9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33,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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