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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周慧娟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蔡尚憲
訴訟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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