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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澤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公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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